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
為規范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要求。
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其中,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一、消防安全責任
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全面負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一)場所所在建筑應當為合法建筑,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手續。
(二)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和責任范圍。
(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場所消防安全條件符合規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安全管理與本場所的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6.依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7.組織制定符合本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四)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場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3.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4.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對本場所(責任區域)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6.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7.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8.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熟悉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鼓勵公眾聚集場所聘用注冊消防工程師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眾聚集場所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當事人訂立的相關租賃或承包合同應當依照有關法規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七)對于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產權者和使用者的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筑,除應當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
二、消防安全技術條件
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內外部裝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器材及標志、電氣線路等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點詳見附件1-1)?!豆娋奂瘓鏊兰夹g標準要點》的相關要求與新頒布實施的消防技術標準不一致時,執行新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點詳見附件1-2),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2.嚴格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
3.定期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不被破壞、占用;
5.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
6.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7.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8.定期開展消防宣傳和教育培訓;
9.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10.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規定建立健全消防檔案。
附件: 1.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技術標準要點
2.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3.相關消防法律、規章及技術標準
附件1-1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技術標準要點
本要點為現行消防技術標準中具有普遍性的規定,除本要點外,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的其他防火要求應當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采取特殊消防設計時,其防火要求可按特殊消防設計確定的相關技術措施執行。
一、總平面布局
(一)防火間距
1.為防止著火建筑的火勢向相鄰建筑蔓延,兩幢高層建筑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高層建筑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包括高層建筑裙房)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9m;兩幢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建筑(包括高層建筑裙房)之間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2.建筑周邊擴建附屬用房不應占用防火間距,兩幢建筑之間不應存在擴建屋頂、雨棚、圍欄,堆放可燃物,設置封閉連廊等改變或占用防火間距的情況。
(二)消防車道
1.為滿足消防車通行和撲救建筑火災的需要,消防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2.消防車道路面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停車泊位、路樁、隔離墩、地鎖等障礙物,并設有“嚴禁占用”等標志。
3.消防車道兩側、上方不應有影響消防車通行和作業的電力設施、架空管線、廣告牌、圍墻、柵欄、樹木等障礙物。
4.回車場地面及周圍不應設置有妨礙消防車回車操作的障礙物。
5.控制車輛、人員進出的柵欄、欄桿等應具有緊急情況下開啟的措施。
(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1.為滿足撲救建筑火災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員需要,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
2.為方便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建筑內部實施滅火救援,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位置,每層均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間距不宜大于20m,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
3.為使消防救援人員能盡快安全到達著火層,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直通室外的樓梯或者直通樓梯間的入口不應被占用、堵塞、封閉,并應設有警示標志。
4.不應占用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改變用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二、平面布置
(一)一般要求
1.不應在公眾聚集場所(旅館除外)的經營、儲存等區域設置人員居住場所。
2.為避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公眾聚集場所內嚴禁附設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等。
3.公眾聚集場所內不應設置生產場所和庫房(為滿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除外)。
4.公眾聚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不應設置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
5.液化石油氣火災危險性大,為防止燃氣積聚在室內產生火災或爆炸隱患,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室的公眾聚集場所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6.為減少氣體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因素,位于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7.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
8.公眾聚集場所附屬的冷庫應設置在地上,確需設在地下時,只允許設置在地下一層。冷庫的隔熱材料應為不燃材料,采用難燃材料時應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穿過隔熱材料的電氣線路應采取金屬管保護。
(二)商店
1.三、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耐火性能較低,商店建筑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建筑時,應為單層。
2.為便于人員快速疏散,營業廳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3.為保證人員疏散安全和便于火災撲救,營業廳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營業廳不應經營、儲存和展示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4.商店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隔墻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三)兒童活動場所
1.兒童的行為能力較弱,需要其他人協助進行疏散,為便于火災時快速疏散人員,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設置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
2.為進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設置在多層建筑內時,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至少1個獨立設置。
(四)劇場、電影院、禮堂
1.劇院、電影院和禮堂人員密集,需重點考慮安全疏散,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時,不應超過2層。
2.劇院、電影院和禮堂設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內時,要采用防火隔墻將這些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隔,疏散樓梯盡量獨立設置,每個防火分區至少應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與其他區域分隔。
3.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三層及以上樓層;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樓層。
4.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且觀眾廳布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時,為方便人員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一個廳、室的疏散門不應少于2個,且每個觀眾廳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400m2。
5.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為提高場所的消防安全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
(五)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1.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人員密集,人員組成復雜,為便于人員安全疏散,不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布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的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應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層及以上樓層時,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2。
3.為避免火災在不同廳、室之間或在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蔓延,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廳、室之間及與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設置在廳、室墻上的門和該場所與建筑內其他部位相通的門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六)餐飲場所
1.廚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
2.供廚房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其儲罐應布置在建筑外,當設置中間罐時,中間罐的容量不應大于1m3,并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獨房間內,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中間罐下部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3.廚房區采用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應設置獨立的瓶組間,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液化石油氣氣瓶的總容積不大于1m3的瓶組間與所服務的其他建筑貼鄰時,應采用自然氣化方式供氣。在瓶組間的總出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閥。瓶組間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七)設備用房
1.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筑的燃油或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柴油發電機房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的靠外墻部位。采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疏散門均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鍋爐房、變壓器室、柴油發電機房等與其他部位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分隔,房間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4.燃油鍋爐房、柴油發電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總儲油量不應大于1m3,且儲油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鍋爐間、發電機間分隔;確需在防火隔墻上設置門時,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油浸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變壓器下面應設置能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6.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油浸變壓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和滅火設施。
7.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燃氣鍋爐房應設置爆炸泄壓設施。
三、防火分區及防火分隔
(一)一般要求
1.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為保證火災不會相互蔓延,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為保證防火分區的完整性,不應破壞防火分區,擅自拆除防火墻及墻上防火門窗、防火卷簾等圍護構件或改變其位置及類型。
3.防火門開啟方向上不應有影響開啟的障礙物,常閉防火門門扇不應使用插銷、門吸、木楔等物件保持開啟狀態,常開防火門不應采用插銷將門扇固定在開啟位置。
4.防火卷簾導軌應無變形、軌道內無阻礙卷簾下降的障礙物,防火卷簾下方不應有影響卷簾正常下降的障礙物,地面應標注明顯的警示標志。
5.不得采用夾芯材料為易燃、可燃、難燃的彩鋼板作為室內分隔或搭建臨時建(構)筑物。非承重外墻、房間隔墻、屋面板采用金屬夾芯板時,芯材應為不燃材料,且耐火極限應符合要求。
(二)防火分區
1.為將火勢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建筑應劃分防火分區,高層建筑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單、多層建筑,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500m2;耐火等級為三級的單、多層建筑,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200m2;耐火等級為四級的單、多層建筑,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600m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500m2。建筑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上述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商店營業廳,根據使用功能及消防設施和建筑裝修情況對其防火分區大小作適當調整,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不應大于4000m2;設置在單層建筑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筑的首層內時,不應大于10000m2;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于2000m2。
3.考慮到安全疏散和滅火救援的需要,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總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00m2;當總建筑面積確需大于20000m2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樓板將商店分隔為多個建筑面積不大于20000m2的區域。相鄰區域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
(三)防火分隔及封堵
1.建筑內上、下層之間不應開設連通的開口,當確需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且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筑面積疊加計算后大于單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時,應劃分防火分區;當設置中庭時,開口周圍應設置防火隔墻、防火玻璃隔墻、防火卷簾等,且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2.為防止火災通過各類豎井垂直蔓延,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井道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火封堵部位不應開裂、脫落。
3.不應在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井道內堆放可燃物。
四、安全疏散
(一)一般要求
1.為使人員在建筑著火后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而且為避免兩個疏散出口之間距離過近,在火災中實際上只能起到1個出口的作用,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2.為保證人員疏散的可靠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
3.為方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窗口、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于開啟;窗口、陽臺等部位宜根據其高度設置適用的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4.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處的防火門,宜采用常開防火門,但為避免煙氣或火勢的影響,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采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明顯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關閉”等提示標識。
5.為避免在火災情況下人員因為疏散門而出現阻滯或無法疏散的情況,除允許開啟方向不限的疏散門外,其他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和折疊門。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8.不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方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管道、門垛等突出物,不得在疏散走道、門廳、樓梯間、前室、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其充電。
(二)疏散距離
1.安全疏散距離是控制安全疏散設計的基本要素,疏散距離越短,人員的疏散過程越安全。該距離的確定既要考慮人員疏散的安全,也要兼顧建筑功能和平面布置的要求,對不同火災危險性場所和不同耐火等級建筑應有所區別。
2.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高層旅館、其他場所,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間疏散門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時,房間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分別不應大于25m、30m、40m。
3.一、二級耐火等級單、多層建筑,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2m;高層建筑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20m。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高層旅館,房間內任一點至房間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分別不應大于9m、15m。
4.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內的觀眾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30m;當疏散門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樓梯間時,應采用長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5.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增加25%。
(三)疏散寬度
1.為保證人員疏散的基本需要,應確定建筑中疏散門、安全出口與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同時應根據公眾聚集場所及其所在建筑內的疏散人數和百人疏散寬度指標計算出總疏散寬度。
2.單、多層建筑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單面布房的高層建筑和雙面布房的高層建筑,其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30m和1.40m。
3.單、多層建筑和高層建筑疏散樓梯的凈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10m和1.20m。
4.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5.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
6.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場所的觀眾廳內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計算,且不應小于1.00m。
7.觀眾廳座位數不大于2500座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劇場、電影院、禮堂等場所,其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不小于0.75m計算;觀眾廳座位數分別為3000座~5000座、5001座~10000座、10001座~20000座的體育館,其疏散樓梯的凈寬度應分別按每100人不小于0.5m、0.43m和0.37m計算。
8.除劇場、電影院、禮堂、體育館外的其他一、二級耐火等級公共建筑,建筑層數分別為1~2層、3層、大于等于4層的地上樓層,每層的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凈寬度應分別按0.65m、0.75m和1.0m計算;與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大于10m和大于10m的地下樓層,該值應分別按0.75m和1.0m計算。
9.地下或半地下人員密集的廳、室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其房間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確定。
(四)疏散人數
1.疏散人數的確定是場所疏散設計的基礎參數之一,其數量可通過人員密度乘以場所建筑面積計算得到。
2.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錄像廳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1.0人/m2計算;其他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疏散人數,應根據廳、室的建筑面積按不小于0.5人/m2計算。
3.商店的疏散人數應按每層營業廳的建筑面積乘以人員密度計算,地下第二層、地下第一層、地上第一層和第二層、地上第三層、地上第四層及以上各層的商店營業廳內的人員密度分別為0.56人/m2、0.60人/m2、0.43~0.60人/m2、0.39~0.54人/m2、0.30~0.42人/m2。對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燈飾展示建筑,其人員密度可按上述值的30%確定。
4.飲食建筑中用餐區域的疏散人數宜按每個座位占用面積計算確定:餐館1.3m2/座,快餐店1.0m2/座,飲品店1.5m2/座。
(五)疏散樓梯間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高層公共建筑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設置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的建筑,賓館、商店、圖書館、展覽建筑、會議中心及類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層及以上的其他建筑,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3.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層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防煙樓梯間;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直通室外,確需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不應共用樓梯間,確需共用樓梯間時,應在首層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并應設置明顯的標志。
5.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不應設置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6.疏散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礙物。
7.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除樓梯間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樓梯間的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并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如果在首層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樓梯間,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與其他走道和房間分隔。
8.防煙樓梯間應設置防煙設施;防煙樓梯間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0m2。
9.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除通向避難層錯位的疏散樓梯外,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五、內部裝修
(一)一般要求
1.場所內部裝修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避免采用燃燒時產生大量濃煙或有毒氣體的材料。
2.為保證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的使用功能,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等。
3.廚房內火源較多,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嚴格要求,廚房的頂棚、墻面、地面均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為保證人員在豎向疏散時的安全性,疏散樓梯間和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均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5.為保證疏散指示標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認,避免人員在緊急情況下發生錯誤判斷,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頂棚、墻面不應采用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的鏡面反光材料。
6.為避免照明燈具、電加熱器具等引發火災,照明燈具及電氣設備、線路的高溫部位,當靠近難燃性、可燃性、易燃性裝修材料或構件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與窗簾、帷幕、幕布、軟包等裝修材料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燈飾應采用難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7.為避免電氣設備引發火災,建筑內部的配電箱、控制面板、接線盒、開關、插座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性、易燃性裝修材料上;用于頂棚和墻面裝修的木質類板材,當內部含有電器、電線等物體時,應采用難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8.為避免采用電加熱供暖系統的室內場所,如汗蒸房等發生火災,當室內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裝修材料內部安裝電加熱供暖系統時,室內采用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性。當室內頂棚、墻面、地面和隔斷裝修材料內部安裝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統時,其頂棚采用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的裝修材料和絕熱材料應為不燃性或難燃性。
9.為了避免飾物引發火災,建筑內部不宜設置采用易燃性裝飾材料制成的壁掛、布藝等,當確需設置時,不應靠近電氣線路、火源或熱源,或采取隔離措施。
10.無窗房間不利于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其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除不燃性外,應在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提高一級。
(二)單、多層民用建筑
1.民用機場航站樓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2.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3.觀眾廳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大于3000座位的體育館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體育館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5.商店營業廳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6.賓館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時,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7.歌舞娛樂游藝場所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8.營業面積大于100m2的餐飲場所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三)高層民用建筑
1.民用機場航站樓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2.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3.建筑面積大于400m2的觀眾廳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其他觀眾廳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商店營業廳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5.賓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6.歌舞娛樂游藝場所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7.餐飲場所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四)地下建筑
1.觀眾廳、商店營業廳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2.賓館的客房及公共活動用房的頂棚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3.歌舞娛樂游藝場所的頂棚和墻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4.餐飲場所的頂棚、墻面和地面應采用不燃性裝修材料。
六、消防水源
(一)設置要求
1.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給水管網、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天然水源為河流、海洋、地下水等,也包括景觀水池、游泳池、池塘等,同時要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的水量和水質的技術措施。
2.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應設置消防水池:
(1)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網或入戶引入管不能滿足室內、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2)當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條入戶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設計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時;
(3)市政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建筑室內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
3.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3)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二)外觀要求
1.消防水池的排污管、溢流管應引向集水井,通氣孔應暢通。
2.消防水池浮球控制閥的啟閉性能應良好。向下按壓浮球時,浮球控制閥應開啟并保持進水通暢;松開浮球時,浮球控制閥應關閉并保持無水流出。
3.消防水池供消防車取水的取水口保護措施應完好、標志應清晰。
(三)功能要求
1.先確認消防水池液位計上端閥處于開啟狀態、下端排水閥處于關閉狀態,然后打開液位計進水閥,觀察浮標的升起高度,讀取水池液位高度,依據水池截面積,計算實有儲水量。
2.根據計算結果,判斷實有儲水量應滿足設計要求。
3.關閉液位計進水閥,打開排水閥,排出液位計內余水。
4.設有電子水位儀的,可直接讀取儲水量。
七、室外消火栓系統和水泵接合器
(一)設置要求
1.室外消火栓是設置在建筑物外消防給水管網上的供水設施,也是消防車到場后需要使用的基本消防設施之一,公眾聚集場所所在建筑的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2.消防水泵接合器主要用于連接消防車,向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自動噴水或固定消防炮等水滅火系統或設施供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超過5層的公共建筑,高層建筑,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室),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二)外觀要求
1.消火栓組件不應缺損,栓口不應漏水,地下消火栓地面標志應醒目、清晰。
2.容易被車輛等撞擊的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其防撞措施應完好;地下消火栓所在地面涂刷、設置的防止占用、停放車輛的標志、措施應完好。
3.消火栓不應被圈占、挪用、埋壓,或被拆除;消火栓安裝井應無積水,消火栓控制閥門應處于開啟狀態、操作應方便。
4.水泵接合器標志牌(所屬系統和服務區域)應醒目、清晰,相關組件應完好有效。
5.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功能要求
1.使用消火栓扳手檢查消火栓悶蓋、閥桿操作應靈活;使用專門工具檢查地下消火栓井蓋應能順利開啟,井內應無積水、以及妨礙操作的雜物等。
2.使用消火栓測試接頭,打開消火栓閥桿,檢查消火栓供水壓力應滿足設計要求;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同時打開多只室外消火栓管網上的消火栓,檢查其最不利情況下供水壓力和能力應滿足設計要求。
3.采用消防泵組供水的,模擬消火栓啟泵按鈕動作,檢查消防泵組應能自動啟動,啟動后水泵供水壓力及流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八、室內消火栓系統
(一)設置要求
室內消火栓是建筑內主要滅火、控火設備,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1.位于高層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2.體積大于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
3.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建筑;
4.位于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3的單、多層民用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外觀要求
1.消火栓箱標志應醒目、清晰,本體及周圍不應存在影響辨認的障礙物,箱體內應張貼操作說明。
2.消火栓箱不應上鎖,水帶、水槍、消火栓、消火栓啟泵按鈕等配件應齊全;水帶應無霉變、粘連、涂膠層應無開裂;消防接口與水帶連接應牢固,密封墊應完好;消火栓接口、手輪應完好,用于減壓、穩壓的孔板等應完好;消火栓啟泵按鈕接線應完好;擊打錘應在位;有巡檢指示功能的按鈕,其巡檢指示燈應定期閃亮。
3.消火栓箱內配置的消防軟管卷盤組件應完整,膠管與小水槍、閥門等連接應牢固,膠管無粘連、開裂;支架的轉動機構靈活,轉動角度滿足使用要求;閥門操作手柄完好。
(三)功能要求
1.消火栓栓口的安裝高度應便于消防水帶的連接和使用,其距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應便于消防水帶的敷設,并宜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o角或向下。
2.檢查箱門的開啟應靈活、開啟角度不應小于120°;轉動消火栓本體,旋轉型消火栓旋轉機構應靈活;拉出消防軟管卷盤,卷盤運轉應靈活,膠管展開后未出現折彎等影響出水的現象。
3.使用消火栓測試裝置,檢查任一個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大于0.50MPa;高層建筑、室內凈空超過8m的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35MPa,其他場所消火栓栓口動壓不應小于0.25MPa。
4.消防軟管卷盤的操作應方便、連接處無滲漏;檢查消防水帶在壓力狀態下應能正常供水、各接口處無滲漏。
5.模擬消火栓按鈕動作,指示燈(回答燈)應點亮,也可在消防控制室查看到聯動控制器收到的反饋信息,或在消防泵房觀察到消防泵被啟動。
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一)設置要求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撲救和控制建筑物內的初期火災,減少損失、保障人身安全,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乙等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位于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位于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位于高層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眾聚集場所。
(二)外觀要求
1.對于濕式系統,不設吊頂的場所,當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時,應采用直立型灑水噴頭;吊頂下布置的灑水噴頭,應采用下垂型灑水噴頭或吊頂型灑水噴頭。
2.噴頭本體不應變形,且無附著物、懸掛物;噴頭周圍不應存在影響及時響應火災溫度的障礙物;噴頭周圍及下方不應存在影響灑水的障礙物。
3.水流指示器前閥門應完全開啟、標志應清晰正確,采用信號閥的,當其關閉時應能向消防控制室發出報警信號;連接水流指示器的信號模塊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水流指示器與信號模塊間連接線應牢固,線路保護措施應完好。
4.管網上標示區域、流向、系統屬性的標志應清晰,管道上不應承載其他建筑構件、裝修材料,管道及連接處應無銹蝕、變形,管道支吊架、防護套管等應完好。
(三)功能要求
以公眾聚集場所內設置較為普遍的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為例:
1.打開水流指示器所轄區域的末端試水裝置,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安裝在樓層前室等部位的火災顯示盤應能接收并顯示水流指示器報警信號;關閉末端試水裝置,復位火災探測報警系統,水流指示器應能恢復至正常工作狀態。
2.開啟末端試水裝置,觀察壓力表,當濕式報警閥進口水壓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時,報警閥應及時啟動;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5~90s內發出報警鈴聲,不帶延遲器的水力警鈴應在15s內發出報警鈴聲;壓力開關應及時動作,啟動消防泵并反饋信號。
3.使用秒表計時,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應在55s內投入正常運行。
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一)設置要求
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能起到早期發現和通報火警信息,及時通知人員進行疏散、滅火的作用,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客運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2)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3)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兒童活動場所;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位于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公眾聚集場所;
(6)位于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商業營業廳。
2.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二)外觀要求
1.探測器表面應無影響探測功能的障礙物(如感溫原件表面涂覆涂料,點型感煙探測器煙氣通道被涂料、膠帶紙、防塵罩等堵塞);探測器周圍應無影響探測器及時報警的障礙物(如突出頂棚的裝修隔斷、空調出風口等);具有巡檢指示功能的探測器,其巡檢指示燈應正常閃亮。
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標識應清晰,面板無破損;具有巡檢指示功能的手動報警按鈕的指示燈應正常閃亮;帶有電話插孔的手動報警按鈕,其保護措施應完好、插孔內無影響通話的雜物;手動報警按鈕周圍不應存在影響辨識和操作的障礙物。
(三)功能要求
1.點型感煙/感溫火災探測器
(1)利用模擬發煙器、點燃的香煙向其側面濾網施加煙氣(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或將電吹風通電,向探測器的熱敏元件施加熱氣流(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模擬產生火災信號,探測器火警確認燈應點亮(紅色,或由綠色閃亮變為紅色常亮);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收到其輸出的火警信號,顯示信息準確;其報警確認燈應能保護至火災報警控制器實施復位操作。
(2)將探頭從底座上拆離,模擬探測器故障,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接收到其發出的故障信號,顯示信息準確;恢復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自動撤銷故障報警信號。
2.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1)手動按下(拉下)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直接壓下面板,報警確認燈應點亮(紅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接收到其發出的火警信號,顯示信息應準確;使用專門復位工具進行復位操作,其復位功能應正常,復位后,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2)手動按碎(擊打)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按照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模擬報警操作,報警確認燈應被點亮(紅色);火災報警控制器應接收到其發出的火警信號,信息顯示準確;使按鈕恢復原狀,報警確認燈應熄滅。
十一、防煙排煙系統
(一)設置要求
1.火災時,可通過開啟外窗等自然通風設施將煙氣排出,亦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防煙設施,使煙氣不致侵入疏散樓梯、避難層(間)內。場所內下列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1)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2)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2.及時排除煙氣,對保證人員安全疏散,控制煙氣蔓延,便于撲救火災具有重要作用。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1)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2)公眾聚集場所內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
(3)公眾聚集場所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建筑面積大于300m2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4)中庭以及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擋煙垂壁、結構梁及隔墻等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當場所的空間凈高分別小于等于3m、大于3m但小于等于6m、大于6m時,防煙分區最大允許面積分別為500m2、1000m2、2000m2,防煙分區長邊最大允許長度分別為24m、36m、60m(具有自然對流條件時為75m)。
(二)外觀要求
1.排煙窗窗體組件應無變形、缺損,窗扇開啟方向上不應存在影響完全開啟的障礙物,窗口兩側不應存在影響煙氣流通的障礙物。
2.排煙口應設置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墻面上,且與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鄰邊緣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5m。設在頂棚上的排煙口,距可燃構件或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3.排煙閥、排煙防火閥格柵、蓋板等組件應完好;消防聯動控制線路保護措施應完好、控制模塊處于工作狀態;其與風管的連接應嚴密,與可燃構件的隔熱措施應完好。
4.排煙風管應無變形、破損,與可燃構件之間的隔熱措施應完好,風管上無堆放、敷設其他物品、管線等。
5.成組布置的擋煙垂壁不應存在局部缺損,擋煙垂壁上部不應存在便于煙氣流通的開口部位、空洞等,翻轉式、垂直下降式垂壁的下行方向及周圍不應存在影響其動作的障礙物。
(三)功能要求
1.具有遠距離手動執行機構的排煙窗,檢查其操作應靈活、應能完全開啟排煙窗;具有自動控制開啟功能的排煙窗,應模擬產生自動開啟條件,檢查排煙窗能否自動開啟、開啟面積是否符合要求、信號反饋是否正確等。
2.排煙風機
(1)手動啟動功能
將風機控制柜的轉換開關置于“手動”狀態,按下風機控制柜面板上“啟動”按鈕,現場觀察風機應能正常啟動、運轉應順暢、控制柜面板指示燈顯示應正確;風機運行信號應能正確反饋至消防控制室;用紙張測試風向,風機應向外排煙;按下“停止”按鈕,風機應能停止工作、停機信號能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2)排煙口聯鎖啟動功能
確認風機控制柜的轉換開關置于“自動”狀態,手動打開任意一個排煙閥(口),現場查看排煙閥控制模塊動作信號燈應點亮;在風機房查看,風機應自動啟動,在消防控制室查看,相關信號應能正確反饋至消防控制室。手動關閉排煙風機進風側排煙防火閥,觀察風機是否能自動停止,相關信號是否能正確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3)火災探測聯動啟動功能
確認風機控制柜的轉換開關置于“自動”狀態,模擬防煙分區內火災探測器發出火災信號,查看電動擋煙垂壁能否自動釋放,釋放后形成的防煙分區是否嚴密;查看排煙口是否能自動完全開啟;風機能否自動啟動,相關信號顯示、反饋是否正確。
十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一)消防應急照明設置要求
1.設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們在正常照明電源被切斷后,仍能以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證和有效引導人員疏散的設施。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2)觀眾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營業廳、餐廳等;
(3)建筑面積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4)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2.公眾聚集場所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3.0lx,其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的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于10.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根據建筑實踐和火災中人的行為習慣,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5.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標志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不應少于1.5h;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和總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二)疏散指示標志設置要求
1.疏散指示標志要便于人們辨認,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時目視前方的習慣,能起誘導作用,要防止被煙氣遮擋。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以及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2.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該標志是輔助疏散指示標志,不能作為主要的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4)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5)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域。
(三)外觀要求
1.消防應急燈具(包括照明燈具和標志燈具)外觀不應有破損,安裝牢固,消防應急燈具與供電線路之間不應使用插頭連接。
2.消防應急燈具產品標志、身份證標識應清晰齊全。
3.消防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指示應正常(處于主電工作狀態,綠色指示燈點亮;處于故障狀態,黃色指示燈點亮;處于充電狀態,紅色指示燈點亮)。
4.埋地安裝的消防應急燈,其保護措施應完好。
5.消防應急燈具周圍不應存在影響光線照射的障礙物。
6.安裝在頂棚下方、靠近吊頂的墻面上的標志燈具周圍不應存在影響觀察的懸掛物、貨物堆垛、商品貨架等。
7.安裝在門兩側的標志燈具不應被開啟的門扇或其他裝飾物品、裝修隔斷遮擋。
8.安裝在疏散走道及墻面上的標志燈具,其面板不應被涂覆、遮擋、損壞。
9.埋地安裝的標志燈具,其金屬構件不應銹蝕,面板罩內不應有積水、霧氣,其突出地面部分不應影響人員疏散。
10.帶有指示箭頭的標志燈具,其指向應正確、有效。
(四)功能要求
1.按下試驗按鈕(或開關),非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燈具、集中電源消防應急燈具能夠自動轉入應急工作工況,應急照明轉換時間不超過5s。
2.切斷正常供電的交流電源后,消防應急燈具能夠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
十三、消防供配電和電氣線路
1.一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二類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覽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2.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3.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4.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5.可燃材料儲藏間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6.電線電纜外保護層、絕緣層應無破損、老化現象,電線電纜連接處保護措施應完好,電線電纜標志應清晰、完整。
7.電纜橋架無變形,蓋板無缺損,橋架內防火分隔措施應完好。
8.金屬管、硬質阻燃塑料管無變形、連接處未松動、脫開,涂刷防火涂料的金屬管不存在涂層開裂、脫落現象。
十四、滅火器
(一)配置要求
1.公眾聚集場所內應設置滅火器。
2.公眾聚集場所存在不同火災種類時,應選用通用型滅火器(俗稱ABC干粉滅火器)。
3.每個滅火器設置點配置的滅火器不得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每具滅火器規格通常不應低于4kg,每個設置位置距離最遠保護對象一般不應超過15 m~20m。
(二)外觀要求
1.滅火器關于滅火劑、驅動氣體的種類、充裝壓力、總質量、滅火級別、制造廠名和生產日期等標志及操作說明應無殘缺、清晰明了。
2.滅火器出廠年月、水壓試驗壓力應以永久性標識(鋼?。┐蛟跍缁鹌鞑皇軆葔旱牡兹蝾i圈等處。
3.維修日期標識應清晰、完好。
4.滅火器的零部件應齊全、無松動、脫落或損傷;鉛封、銷閂等保險裝置不應有損壞或遺失;噴射軟管應完好,不應有明顯龜裂,噴嘴不應堵塞。
5.滅火器的筒體應無明顯的損傷(磕傷、劃傷)、缺陷、銹蝕(特別是筒底和焊縫)。
6.滅火器的驅動氣體壓力應在工作壓力范圍內(貯壓式滅火器查看壓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綠區范圍內,紅區欠壓,黃區過壓)。
7.滅火器不應被開啟、噴射過。
(三)功能要求
隨機選擇1~2具不同類別的滅火器進行實際噴射,測試滅火效果及有效噴射時間是否符合產品要求。
十五、消防電梯
(一)設置要求
1.消防電梯供消防救援人員處置火災時使用,便于消防救援人員攜帶滅火救援裝備、器材快速接近著火區域。下列建筑和場所內應設置消防電梯: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或半地下室;其他埋深大于10m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臺。相鄰兩個防火分區可共用1臺消防電梯。避難層內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3.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0m2;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4.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
6.消防電梯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采取防水措施。
7.在建筑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救援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8.消防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轎廂內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二)功能要求
1.消防電梯應能每層???;
2.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消防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
十六、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制中心,也是建筑火災撲救時的指揮中心,設置的位置要便于安全進出,耐火等級要保證建筑發生火災時其內部的消防控制裝置和設備免受火災的威脅。
1.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或者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機械防(排)煙設施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2.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應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4.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5.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消防控制室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7.消防控制室內嚴禁穿過與消防設施無關的電氣線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墻處應設防火閥。
8.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消防控制室應采取擋水措施;設置在地下時,還應采取防淹措施。
附件1-2
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要點
本要點為現行消防法律法規中具有普遍性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的具體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詳見現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
(2)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3)消防(控制室)值班;
(4)防火檢查、巡查;
(5)火災隱患整改;
(6)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7)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消防演練;
(8)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組織管理;
(9)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2.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消防設施操作和維護保養規程;
(2)變配電室操作規程;
(3)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操作規程;
(4)燃油燃氣設備使用操作規程;
(5)電焊、氣焊和明火作業操作規程;
(6)特定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7)火警處置規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單位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完善。
二、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管理
1.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2.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內燃放冷焰火、煙花爆竹等類似物品;
(2)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3)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施工。
3.用電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電器產品應選用合格產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電器產品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應由專業電工操作;
(3)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或超負荷用電;
(4)定期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檢查、檢測;
(5)電器產品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6)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4.用油、用氣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規的氣源、氣瓶和燃氣、燃油器具;
(2)可能散發可燃氣體或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3)建筑內以及廚房、鍋爐房等部位內的燃油、燃氣管道及其法蘭接頭、閥門,應定期檢查、檢測和保養;
(4)營業結束時,應關閉燃油、燃氣設備的供油、供氣入戶閥門。
(5)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的設計、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管理規定,并由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實施作業。
三、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1.購買和使用質量合格且取得國家規定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消防產品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標識等資料應當齊全。
2.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當明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設置消防安全標識,便于識別消防設施、器材的種類、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火災時便于使用和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4.在明顯位置、疏散樓梯入口處應設置本場所(本層)的安全疏散指示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和疏散門、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營業廳、展覽廳、歌舞廳等面積較大場所內疏散走道與營業區、展區之間應在地面上設置明顯的界線標識。
5.不得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設施、器材。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每月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主要消防設施、器材上應張貼載有維護保養單位和維護保養情況的標識。?
(1)確保消防水池、氣壓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或水位符合設計要求;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的主備電源開關處于自動(轉換)位置;
(2)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不得擅自關?;蜷L期帶故障工作;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3)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6.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
1.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2.廚房、倉儲場所、油浸式變壓器以及燃氣、燃油鍋爐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廚房工作人員進行加熱、油炸等操作時不應離開崗位。排油煙罩應及時擦洗,排油煙管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廚房內應配備滅火毯、干粉滅火器等,并應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顯部位;
(2)倉儲場所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嚴禁違規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物品與照明燈、供暖管道、散熱器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工作人員離開庫房時應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庫房內不應停放電動叉車等電動車輛,不應設置充電設施;
(3)配電室內應設置防火和防止小動物鉆入的設施,不得在配電室內堆放雜物。配電室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對配電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4)鍋爐周圍應保持整潔,不應堆放木材、棉紗等可燃物。每年檢修一次動力線路和照明線路,明敷線路應穿金屬管或封閉式金屬線槽,且與鍋爐和供熱管道保持安全距離。
3.氨制冷儲存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告知牌,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
4.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充電場所應優先獨立設置在室外,與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確需設置在室內時,應滿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應加強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專人值守、加裝自動斷電、視頻監控等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
1.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操作人員職責、接處警操作規程、交接班程序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3.消防控制室內不得堆放雜物,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保存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消防設施維保記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4.正常工作狀態下,報警聯動控制器及相關消防聯動設備應處于自動控制狀態;若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應有確?;馂膱缶綔y器報警后,能迅速確認火警并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措施;不得將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認真記錄控制器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自檢、消音、復位功能以及主備電源切換功能,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消防設施打印記錄紙應當粘貼到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上備查。
6.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應確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設備應對系統內共用的消防設備進行控制并顯示其狀態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應能顯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的狀態信息,并可對分消防控制室內的消防設備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統和設備進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間的消防設備應可以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
1.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日常防火巡查和檢查,確定防火檢查和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時段、頻次。
2.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至少每2小時一次;營業結束后應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內容應當包括: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暢通,有無占用、堵塞、封閉;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是否完好;
(3)常閉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4.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應當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5.防火檢查內容包括: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情況;
(3)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10)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2)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6.防火巡查和檢查應如實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糾正消防違法違章行為,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逐級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員、資金,并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
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整改。
七、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1.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應急逃生等常識。重點提示該場所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對新上崗員工或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3.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體員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培訓應有培訓計劃,定期組織考核并做好記錄,培訓的內容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5.員工經培訓后,應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預防火災措施、火災撲救方法、火場逃生方法,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6.電影院、賓館、卡拉OK等場所在電影放映或電視開機前,應播放消防宣傳片,告知觀眾防火注意事項、火災逃生知識和路線。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消防演練
1.根據建筑規模、員工人數、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實際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危險特性、周邊環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況;
(2)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任務的負責人。公眾聚集場所為整體建筑的,應由專門機構負責,組建各職能小組;
(3)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4)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5)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滅火應急救援的準備。
2.組織員工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確保每名員工熟知預案內容,掌握自身職責。
3.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的重點。消防演練前,應事先公告演練的內容、時間并通知場所內的從業人員和顧客或使用人員積極參與;消防演練時,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進行公告,并采取必要的管控與安全措施。
4.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演練應有記錄,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九、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管理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2.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保證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滅火救援器材。結合值班安排和在崗情況編排每班(組)人員,每班(組)不少于2人。
3.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定期開展日常業務訓練。訓練內容包括個人防護裝備和滅火救援器材的使用、初起火災撲救方法、應急救援等。
十、消防檔案管理
1.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建立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消防檔案內容(包括圖表)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根據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2.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建筑物或者場所消防行政許可、整改通知等法律文書;
(3)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器材情況;
(6)微型消防站隊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檢驗或合格證明材料;
(9)消防安全疏散圖示、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設施檢查、自動消防設施測試、維修保養記錄;
(2)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3)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4)電氣設備檢查、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5)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記錄;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7)火災情況記錄;
(8)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9)消防救援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并按年度進行分類歸檔。有條件的可以建立電子檔案代替。
附件1-3
相關消防法律、規章及技術標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3]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2014
[6] 《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
[7]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2018
[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2013
[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66-2019
[10]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
[1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17
[12]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10
[13]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2008
[14]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
[15] 《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
[16] 《民用機場航站樓設計防火規范》GB51236-2017
[17]《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
[1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
[19]《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20]《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XF1131-2014
責編:蔣偉岸
來源:湖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