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辦事指南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核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予以許可。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二、行政許可范圍
(一)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汽車客運車站候車室、體育場館、會堂等;
(二)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 OK 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酒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依法取得《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或《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的場所,進行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或者變更場所名稱、地址、消防安全責任人等事項的,應重新申請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三、基本要求
開辦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要求》(見附件1)以及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置地點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四、申報方式及申報途徑
申報方式:自主選擇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申報途徑:通過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業務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https://xfwsfw.119.gov.cn)(暫時僅長沙、岳陽、郴州自貿區開通)辦理。
五、申請材料
申請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表
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式樣見附件2);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應當提交《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式樣見附件3)。
(二)營業執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二)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
六、辦理程序及辦理時限
(一)采用告知承諾方式
1.申請。申請人填寫《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備許可條件的承諾,并按照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許可。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適用告知承諾方式、場所屬于消防安全檢查范圍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申請的,不送達申請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項目,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對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依法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
3.現場核查。消防救援機構對取得許可的公眾聚集場所自作出許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F場核查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消防安全管理人參加檢查。
(二)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
1.申請及受理。申請人填寫《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并按照規定提交所需材料。窗口受理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場所屬于消防安全檢查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申請的,不送達申請人);對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憑證。
2.現場檢查。消防救援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F場檢查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到場,確有困難無法到場的,應當書面委托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參加檢查。
3.許可。消防救援機構自現場檢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并出具《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營業決定書》。
七、辦理機構、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
辦理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辦理地點及聯系電話詳見附件4。
八、收費標準
不收費。
九、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文章附件下載
附件2: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式樣).doc
附件5: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圖.doc
責編:蔣偉岸
來源:湖南消防